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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安全守则
提供单位:   阅读: 133 次  发布时间: 2008-09-16

 

 

上网安全守则

 

为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上网安全守则。

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五、“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增加上网机器,不得擅自改变网络结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者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报警电话:3463440

电子邮箱:djbhjcdc.@163

 

                                        清远市公安局网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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