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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信息防治
提供单位:   阅读: 89 次  发布时间: 2008-09-17

有害信息防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负责信息审查工作。告知用户发布、发送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备份和群发限制措施,以及垃圾信息和有害信息过滤措施。
     

    三、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件。
     

    四、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害信息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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