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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入户小孩申报常住户口须知
提供单位:   阅读: 19 次  发布时间: 2003-10-14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省常住户口的子女,出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可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1、按规定可申报常住户口的子女是指包括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须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2、所有出生的小孩,不管是计划内生育的,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均必须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公安厅、省计生委《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规定,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计划外生育,尚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公安机关在给予户口登记后,要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生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3、对其他因特殊原因如父母未婚先孕、离婚、再婚、出国(境)、失踪、死亡等造成小孩不能及时入户的,均应按照为小孩及时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小孩的实际抚养人处给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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