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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办事时限
提供单位:   阅读: 0 次  发布时间: 2003-09-19

一、办理出生申报入户、市内移居、迁出市外、市外迁入、录取学生和毕业分配来市入户、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包括需报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审核被批准入户的),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当即予受理,按规定一次办妥。

二、申办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分户的,属派出所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分局办证中心审批权限的,4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本市居民申请外地亲属来市入户,凡证明材料齐全的,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申办门牌的,凡符合编列门牌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其中跨区门牌需市局审批的,在受理之日起8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五、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2个月内办妥。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的,在办理手续次日起7个工作日办妥。申办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内办妥。

六、申办边境通行证2个工作日内办妥。

七、寻找亲人的,公安机关对资料齐全或情况基本清楚的,1周内有查复结果,特殊情况的,1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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