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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须知
提供单位:   阅读: 13 次  发布时间: 2003-09-19

一、凡中央各部委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经批准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入蓝印户口。

二、凡申请入蓝印户口的,只能在驻穗办事机构或办事机构兴建(购买)供职工居住的宿舍住地申办,并由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本人所在驻穗办事机构,由单位统一到市公安局办理。

三、驻穗机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入蓝印户口的书面报告;

(二)原籍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批文;

(五)市经协办核发的《驻穗机构登记证》 ;

(六)市计委委托区计划局出具的《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的指标函(批件)》;

(七)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证明;

(八)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证明或合约。

 属驻穗办工作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四、凡被批准来市入蓝印户口的,由所在单位通知被批准者到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

广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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