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外地读书或工作的原本市居民,因病或其他原因退学、退职的,可提出回市复户的申请。
二、凡申请回市复户的人员必须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复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所需的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属证件的,经派出所验核后,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复户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退学的,凭学校批准其退学的文件或证明;退职的,凭单位出具的退职或除名证明;
(二)申请人原本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申请复户的书面报告; (四)入户地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复户的手续:
(一)凡属退学被批准复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退学证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户口迁移证》及入户地亲属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
(二)凡属退职被批准回市复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教育路103号)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
一九九九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