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州市用外资投资经营工业项目或非生产性项目,以及本市居民引荐外商在广州市投资兴办"三资"企业,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根据投资数额,可申办1-2名国内亲属入户广州。
二、申办入户手续 由申请人向市侨办(属台胞投资的到市台办)提出入户申请,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市侨办(或市台办)审核,由市侨办(或市台办)送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投资入户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市或区外经委部门的批文、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二)投资者(外商)为亲友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引荐者需提交为其亲友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入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镇或居(村)委证明;
(五)入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性质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人已婚的需持结婚证、计生证,未婚的需持未婚证,小孩入户需持出生证及父母的计生证,非农业人口18岁以上的还需持待业证(失业证);
(七)台商投资入户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确认证书及批准证书。
四、凡被批准投资入户的,由市侨办(或市台办)将《准予迁入证明》及申请材料(用信封装好密封,申请人不得擅自拆开,否则无效)交入户申请人,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装订密封的申请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九九九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