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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死亡登记须知
提供单位:   阅读: 16 次  发布时间: 2003-09-19

一、凡居民因故死亡,均须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申报死亡登记须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手续:

(一)本市居民在医院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二)本市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由家属写出书面报告,凭居委会证明或当地公安机关、医疗部门证明、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由派出所签发《死亡报告表》。

(三)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填发《死亡报告表》,不在医院死亡的,凭死者身份证明,由死亡地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死亡报告表》。死亡证明要带出境外的应另行办理死亡公证。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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